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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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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习心得这学期学校计算机专业开了民法课程,我想这也许是因为民法对于警官院校学生来说是一门很实用很有价值的课程,若是将来走公安方向的话,在日常工作处理民事纠纷中或许要经常用到,用有理有据的法律条例说服相关当事人,总比不知从何下手要好得多;若是以后不参加公安方向的工作,多懂一点法律总不会有错,民法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牵扯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掌握其中知识,如何培养法律工作者那种清晰的逻辑思维,是我们学习民法的主要目标.民法的法律地位十分崇高,被称为万法之源,其体系十分庞杂,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主要用来调整平等主体
2、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对物权比较感兴趣,财务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物权法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Z--O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如下案例:甲、乙两人达成租赁房屋协议,由乙承租甲的房屋两年。在承租期间内,乙经甲的同意后,又将房屋转租于丙使
3、用(丙不知道房屋系甲所有),后丙擅自对承租房屋做了大规模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基本格局。甲遂向法院起诉乙、丙,请求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请求丙搬出房屋,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这个案例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违反租赁协议在先,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关系;由于丙在与乙的交易关系中完全是善意的,且与甲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甲请求丙搬出房屋、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甲、乙之间,有一个明确的房屋租赁协议,由于乙违反了协议,甲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行使解除与乙的租赁关系的权利自不待言;同时,在甲、丙之间,由于丙侵犯
4、了甲的房屋所有权,甲有权基于所有权权能请求丙搬出房屋,并赔偿丙擅自装修对甲房屋造成的损害。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这一起房屋租凭纠纷中,表面上甲、丙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且丙在该个案中并不知道自己承租的房屋是甲所有。尽管擅自装修了房屋,也理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基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甲是无权请求丙搬出房屋的。实际上,甲在该个案中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拥有该不动产的真正权利,该争议法律关系最终的利益归宿应归结到该房屋所有权Z上,那么甲才是最终权利的归宿。甲与丙虽然没有合同权利义务,但甲可以以所有权受到损害为基础请求丙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也
5、正是物权法的要义所在。依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丙抗辩在承租时自己是善意的,并不知道承租房屋是甲所有,也不应受到甲所有权的约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足以阻碍甲行使自己的物权所有权;乙、丙Z间的违约侵权关系也不足以破除甲、内Z间的物权损害赔偿关系。据此,甲完全有权请求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丙作为次承租人,其行使权利的基础自然不复存在,应该履行搬出房屋的义务,并赔偿由于自己的装修行为造成甲房屋所有权损害的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
6、“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关于类似所有权的归属案例很多,现在很多人可能并没有注意到房屋买卖和租凭时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可能把注意力放在了房价、租凭金额高低上,而忽视了一些涉及《物权法》所导致的后果,这也直接体现了民法的实用性,确确实实与老百姓生活息息和关,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木法律,现在全国正在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民法知识,培养自己清晰有条理的思维模式,那么我们在平时也能更从容的处理问题吧,也必然可以更好的配合当前政治与经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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