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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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适用禁止令的被告人或罪犯,认为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同时附起诉书副本。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关机关已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过调查评估的,不再重复调查。(二)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需要调查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三)公安机关、监狱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调查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由罪犯所在看守所、监狱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四)公安机关、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前,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附送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将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3、、程序和期限,开展调查评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立即向委托机关退还委托函件,并说明理由。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七)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的交付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按照以下程序做好交付执行工作:1.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参见《河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

4、法行政机关。3•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将复印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不得将法律文书交由罪犯或其亲友转交司法行政机关。(A)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的接收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未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

5、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协助查找。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法律文书或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参见《河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应当先行登记,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补全,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一份移交司法所。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应当与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办理转交

6、手续。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办理转交手续时,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转交法律文书,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七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将转交理由、转交结果通报本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和接收1.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不在我省、需要回我省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接到服刑地

7、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并由监狱、看守所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交接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保证人或者家属到场。(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三'矫正执行(十一)司法所依照《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

8、定(试行)》,为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十二)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十三)司法所在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后,指导矫正小组及时制订矫正方案,并对矫正方案实施情况定期评估,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十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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