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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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口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格式合同是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冇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条款内容的一种合同。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上给予充分关注与完善,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其效力进行分析、认定,以求扬长避短,使其继续顺应历史的潮流,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效力十九世纪屮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

2、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可以说是应运而生,口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与Z俱來的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即在电信、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所拟定的格式合同中,由于存在大量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所谓“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近乎称为“垄断”、“侵权”的代名词。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格式合同呢?以下是木人对此问题的一些浅见,望大家予以指正。格式合同概述(一)概念1•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乂称定式合同合同、附和合同或附和缔约,是指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

3、标准化格式,且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格式内容的一种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只提出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成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而我国合同法则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其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特征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2.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拟定性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4.合同双方经

4、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三)利弊简析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不仅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效率的追求结果,也是垄断资木获取利润的需要。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屮利用格式合同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1.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使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它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2.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自己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经的安全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3.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等不同的消

5、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1•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2•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条款-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takeit,orleaveit),“格式合同一经产生,便与契约自由原则有冲突”①3・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据2005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显示,冇关合同纠纷的案件收案达2265362件,为最高纪录,而格

6、式合同纠纷乂在其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在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利弊后,我们也-1•分有必要对其效力进行分析、认定。二、格式合同效力的分析(一)我国对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1.积极的认定:格式合同在生效方面与一般合同相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腰间均可生效,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和标的之确定可能。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其特殊性。2.消极的认定(1)立法方面①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但相

7、对方也可以一起无效拒绝订入。②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Z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捉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当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吋若违反了“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方口J以根据无效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冇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8、)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其后果是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在格式合同中,还存在一-类特殊的条款,即“异常条款”。“异常条款”是格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特殊条款,目而,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异常条款”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认为,所谓“异常条款”(surprising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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