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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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來源:《前沿》2005年第三期时间:2011-11-1621:40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的问题。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口治制度。冃前,我国的村民口治运作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村民口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Z间的较好衔接。《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白我管

2、理、自我教育、白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白治纽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口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棊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民

3、族乡、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这样,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被扭曲。在很多情况F,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口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力求使己人”当选;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冇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

4、出发,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指导”,出现了所谓村委会“过度自治化”的倾向。2、现行制度设计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Z间的职权划分不明,使二者的冲突时冇发生。《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H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党的核心作用是什么并未细说,村民委员会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否在党的领导下亦未言明。1999年初,小共中央下发的《屮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而笫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却也都是关于木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这样,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理解中央文件和《村组法》时,不免会各执一辞,使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纠纷不断。当村委会主任力量较人时,则常出现村支书与村主任争雄的局面,导致二者“同居”的危机。一般而言,是村支部权重,大事、小事“

6、村支部一切包揽”,村支书成了实质上的村委会主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成了村支书的僚属。3、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完善。《村组法》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即使各省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很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主要问题是:(1)关于候选人提名的程序不够具体、科学合理。《村组法》虽然规定了由冇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但并未规定具体提名办法,更未规定候选人产生后,必须要过多少天后才能正式投票选举,以使候选人能有较充分的时间対选民进行演讲宣传,使选民能够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

7、,避免百目投票。目前实际情况是当选者往往是村里的知名人,使一•些现任村干虽然任内政绩平平,甚至有严重问题,也能顺利被提名、被选上,而非知名人即使很冇头脑、很想为村级治理做点事也很难当选。此外,《村组法》并未规定如何直接提名候选人,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多少。这样,在采用“海选”的地方,通常由选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肓接选举候选人,同一个人可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同一个人在被选为多种候选人时,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参选,如选择其中较低的一个职位参选,所获取较高职位的选票可以计作较低

8、职位的选票。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进行“安排”提供了方便。(2)对舞弊及破坏选举行为惩处不力。《村组法》仅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渠道界定在群众举报和县乡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当负责”调查处理上。对处理选举争议和纠纷的规定,大部分省都规定了县、乡两级人人和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有权处理。这种规定表面看來很详尽、很合理,但规定这么多部门都可以受理的结果却往往是各部门Z间职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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