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用地专项督查暂行办法

整治违法用地专项督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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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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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治违法用地专项督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土地保护和整治到位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用地问题,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督查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整治违法用地专项督查和责任追究是指区监察局、国土局对整治违法用地的事实情况和责任单位,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落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

2、行责任追究。第三条专项督查范围(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用地问题;(二)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用地问题;(三)应当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而未发现问题;(四)违法用地应当纠正或责令纠正而未及时纠正或责令纠正问题;(五)纳入整治的违法用地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问题;(六)违法行为应当处罚未及时处罚问题;(七)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A)其他需要专项督查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四条专项督查程序(一)区政府确定整治范围内的土地违法问题,由区国土局根据区政府要求提出整改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商督

3、查意见,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二)国土局向有关乡镇政府下达《整治违法用地要求书》,明确整治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和验收标准;(三)各乡镇政府公告整治违法用地各个地块名称、负责人、办理时限、举报联系电话等内容;(四)整改期间,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五)整治完毕后,向辖区国土中心申请预验收,预验收达标后,由区国土局邀请上级组织验收;未按期完成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实施问责。第五条专项督查的主体和职责发生土地违法问题的乡镇政府是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是问题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

4、主体,区级督查领导小组是专项督查的责任主体。(一)村监督小组。负责村里各小组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和整改情况的督查,并及时上报镇督查办公室;(二)镇督查办公室。由乡镇纪委牵头,监察室配合,负责对乡镇中层干部、村干部的履职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对村监督小组的工作开展督查;(三)职能部门督查组。由区直单位职能部门纪委牵头,监察室配合,负责对部门职能科室及其人员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四)区级督查领导到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督查室配合,负责区直部门、乡镇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开展督查,并指导屈指部门、乡镇督察办公

5、室、村监督小组的督查工作。负责汇总、通报全区违法用地整治、问责问效和案件查处工作。第六条专项督查的期限根据上级要求确定,从要求整改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专项督查的要求(一)各乡镇政府接到整治违法用地要求书后,应立即组织直接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在通知下达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各乡镇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拖、推、相互扯皮,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清数目,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三)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第八条在期限内

6、未能完成的责任追究(一)由区纪委监察局开展重点调查,追究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并依据《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乡镇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二)对直接责任单位继续违法行为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强制拆除复垦;(三)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村,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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