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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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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及案由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杳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杳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杳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
2、(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杳人员负责调杳处理。二、调查经过及证据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XX年XX月XX日,调杳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
3、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莒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
4、复印件四份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9、整改后包装一份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三、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
5、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四、定性分析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
6、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
7、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五、处罚依据及意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课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据《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冋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
8、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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