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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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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学院全体学生在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第二条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员会),执行机构是院学生会。第三条出于管理需要各系分设系学代会、系学代会委员会、系学生会等基层学生自治组织,他们分别为院学代会、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生会的下属集体会员单位,受本系党总支、团总支的领导并接受院学代会、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第四条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一)全面贯彻
2、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12(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四)代表广大学生参与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
3、,反映自身诉求,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五条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院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一)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三)罢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以及学院团委提议,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四)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六)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七)表决通过院学生会主席提名;(八)罢免院学生会主席:罢免
4、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以及学院党委、团委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院团委批准后生效;(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院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其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12第三章代表第八条院学代会代表条件:(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具有社会责任感,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代表同学们的利益。第九条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第十条代表出现
5、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第十一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第十二条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院学代会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和诉求的权利;(四)有就院、系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十三条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同学们中发挥模范和表率的作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12(二
6、)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院学代会第十四条院学生会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第十五条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代表大会,大会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院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院党委、团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或召集临时会议。第十六条院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广大学生公布并接受监督,其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
7、时向代表及广大同学通报。第十七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代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并对其负责。委员会任期与院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院学代会选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为止。第十八条院学代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九条院学代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通过院12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院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院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条院学代会委员会职责和权利:(一)审议和批准由学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联
8、合提名的主席团、各部部长人员名单。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院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并提交院学代表会表决。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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