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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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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消防执法程序中断摘要:本文针对消防执法程序中断,对执法程序中断的几种形式、执法程序中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止执法程序中断的对策。关键词:消防执法程序中断思考消防执法程序中断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行政处罚法》、《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将执法程序规范完整的完成,造成当事人未得到相应的处罚,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消防执法程序中断,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就需要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造成执法程序中断
2、。本文拟对消防执法程序中断的几种形式、造成执法程序中断的原因进行一些探讨,同时对避免执法程序中断进行简要分析。一、执法程序中断的几种形式(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限期到期未复查或虽复查但未下发《复查意见书》。(二)复查发现未按要求整改并下发《复查意见书》,但未按要求进入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三)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执行,包括几种情形:1、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的;2、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只执行了罚款而未执行“停”的;3、“停”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
3、影响较大但未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而未执行的;4、应当进入强制执行而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5、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6、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通过法院司法审查的等。(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完毕后,但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消防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消除火灾隐患,处罚执行到位但火灾隐患未得到消除就没有达到执法的目的。如建筑工程违反消防监督审核案就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以消除火灾隐患。(五)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原因调查清楚后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4、(六)发现当事人有多种(项)违法违规行为只对其中一种(项)或笼统的依照《消防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进行处罚。(七)消防行政执法既要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也要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得到相应的教训、提高认识,但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对其中一种当事人进行处罚而其他当事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也是一种执法程序中断的表现。二、造成执法程序中断的原因消防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中断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这与我国目前消防工作正处于向
5、社会化、法制化转轨过程,尚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有关,更加之我国加入WTO,经济正处于多元化转型阶段,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消防执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执法程序中断也在所难免。(一)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规范执法意识淡薄,随意性较大。传统的消防监督工作、消防监督人员往往凭经验和自己的主观意志办事,执法程序不严密,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部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为了小集体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消除火灾隐患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于违法行为往往只停留在“一罚了之”的
6、层次上。个别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碍于情面或出于某种关系甚至因一己私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或者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这些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损害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形象,也严重阻碍了消防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消防法》第51条第2款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一方面法律条文对“执行”无明确形式要求,极难实施;另一方面
7、一些地方成为法律法规的“特区”,“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只强调地方的特殊性,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往往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谋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导致有些不合格不合法的项目匆匆上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下发法律文书,单位负责人不是想着整改,而是四处托关系、找熟人,从轻或免于处罚;部分政府领导为了确保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的完成,也成为或者变相成为这些违法当事人的挡箭牌、保护伞,或充当“和事佬”,或打着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名号,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利箭挡住,一个电话一个批示就将问题解决了
8、,公安消防机构也无可奈何,从而形成了许多“法律白条”。(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消防法》未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实的情况是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渠道不畅,执行难度较大。一方面是消防部门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不了解,或者消防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经不起人民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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