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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违约责任浅谈违约责任王海宏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法职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特点的在于:第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第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
2、的规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对根据诚实信用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行为。第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呈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要本违约。所谓不适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的不当、量的不发即部分履行
3、、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宣和讶消除了关于违反构成要件仍具有两点意义:一是寒毛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和受非难性。二是过错程度的划分的成立、责任范围大小的确定、混合过错运用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等都不无影响。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所谓衙内短缺是,是指一方当呈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发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
4、》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俣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对错责任亦散见于“分则”之中。北安市人民法院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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