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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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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随着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发展,各项风险的控制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风险管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部分信用社在不良贷款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导致部分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不良贷款风险难免。对此我们应该高度关注,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正确区分两者异同,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维护信用社贷款合法权益很重要。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
2、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为两年,未约定的法律规定为6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实体权利丧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该期限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
3、权利人起诉或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一般为两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实体权利未丧失,但胜诉权消灭。由此不难发现,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若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本质的区别在于,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原有的法律关系改变,保证期间的作用因此而消灭;在诉讼时效内,权利人行使权利,原有的法律关系不改变,而继续存续。对于在不良贷款管理中通常会出现的几种误解情况予以解释:情况一:认
4、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保证期间当然存在正确解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若信用社与保证人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之下,从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消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信用社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只要保证人在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保证人处签字或盖章后,保证责任不消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二:认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5、保证期间中断,或新成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存在。正确解释:若超过保证期间,一般来说,在实际工作中有这样一些补救措施,可认定为重新确立了担保合同,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是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明示约定“原担保期间届满,本人愿对原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本人愿对原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本人愿对原债务继续承担责任”,或让保证人写一个书面承诺担保书,保证人在保证栏签字或盖章,约定内容最好由保证人书写。二是与保证人座谈、协商,搞一个贷款担保还款方面的会议记录,最后注明“以上内容属实,愿意
6、按协商事项承担责任”等内容的文字,同时让保证人、借款人在座谈记录上签字或盖章。三是动员保证人偿还部份利息,尽可能的创造证据。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在贷款本息核定表上签字或盖章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言,对借款人来说,债务承担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借款人原债务法律关系延续,而对于担保人而言,没任何影响,法律不认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三:认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用以约束借款人.抵押担保人责任,就能确保贷款无风险。正确解释: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7、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为“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为内容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信用社在实际的抵押担保合同中,最好约定保证期为两年,否则利益攸关方会在保证期间为6个月还是两年上争论不休,认定不明,影响债权实现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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