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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聚集和培养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切实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J61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0]50号)和《大兴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简称“医药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医药基
2、地通过收购、自建等方式持有的公租房,为基地企业引进的人才提供的短期周转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指定由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购、自建及运营管理。第三条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齐全、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企业在医药基地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为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医药基地重点创新型企业、医药基地重点企业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以及入选“千人计划”、
3、“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所在企业。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市场租房补贴等)。同时,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及省(部)级人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
4、,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入选者、新区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工程”入选者。(二)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获得者。(三)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四)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G20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瞪羚计划”等范围内的企业人员。(五)属于中央、北京市或园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发性创业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六)经大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区域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
5、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大促进作用的优秀人才。(七)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创新型企业、重点企业或在园区内有较大的产值、收入、税收贡献企业的重点人才。(八)在海外有5年以上学习工作经历,到医药基地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并在医药基地新创业或就业的人员。(九)在园区内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公司作为主体上市的企业重点人才。(十)符合首都高精尖城市功能定位,在专业领域具有引领或者填补行业空白的企业骨干人员。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成立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企业管理科、组织科、招商部、经营部为成员单位。工作
6、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由企业管理科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具体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及配租工作。根据医药基地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投放情况,由企业管理科向医药基地辖区企业发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通知。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核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包括:(一)《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学历、职称及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
7、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所涉及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合格人员。第十一条医药基地将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管理等)及合格人员信息报区住建委备案,核查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医药基地将合格人员信息报区国土局,核查其家庭成员是否在新区范围内拥有产权住房。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考虑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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