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关于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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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城市学院关于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落实《北京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北城行[2013]12号文)中“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核算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要求,特制定有关工作量的核算实施细则。本次工作量核算是面向直接参与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相关教师(校外实习实践的界定详见《北京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教师:第一类教师指派驻在实习基地负责教学、指导与管理的教师;第二类教师指为校外实习学生进行协调、督查、指导与管理的教师;第三类教师指校外实习单位配备的行业

2、指导教师。一、第一类教师主要是指部分专业建有一定规模的能集中在一起实习的校外实习基地,我校教师直接进行实习教学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派驻在实习基地负责教学、指导与管理的教师。1.专业教师:主要负责教学与指导工作,按标准班(30-45人)每个工作日计算6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每增加/减少10人参考有关规定上下浮动工作量)。2.行政管理岗的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工作量计算由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制定。3.第一类教师,若基地在京外,则每月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实报实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及通讯费。一、第二类教师主要是指部分专业根据自有建

3、设的校外实习基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等的情况,我校教师不是直接进行实习教学工作,而是为校外实习学生进行协调、督查、指导与管理的教师。1.专业教师:主要负责协调、督查与指导工作,按标准班(30-45人)每个工作日计算1—3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每增加/减少10人参考有关规定上下浮动工作量)。2.行政管理岗的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工作量计算由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制定。3.第二类教师,若集中实习学生在京外且同一个城市实习学生超过5人(含)的,则按学校规定每四周现场检查指导一次且实报实销往返差旅费,通讯费每班100元;若

4、学生在京内实习,则每四周报销每班100元市内交通与通讯费。二、第三类教师主要是指我校教师不直接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要求在校外实习单位配备的行业指导教师(职务职称中级及以上),每名学生需配一名行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进行实习管理、业务指导、职业引导等工作,根据特定情况核定有关工作量。四、有关说明1.上述工作量包括了校外实习实践教学中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如实习基地联系签约、实习计划与内容制定、实习安排与动员、教学、指导、管理、协调、督查、实习报告批改、成绩评定、资料存档等,与实习有关的其他工作量不再另行计算。各项工

5、作要求详见《北京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2.工作量的核定需要提供上述环节的资料与记录,由各学部把关、审核,并核定有关工作量。学部要严格按照《北京城市学院校外实习实践管理规定》(北城行[2013]12号文)中“第二十四条”做好校外实习实践材料的归档工作,学校会定期抽查每个阶段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工作。3.实习工作结束后,各学部各专业要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根据专业推荐、实习单位反馈情况、实习检查情况、实习工作相关资料等,评选出10-20%的优秀实习教师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五、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

6、教务处,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城市学院教务处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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