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轻刑化成因及对策

渎职犯罪轻刑化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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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犯罪轻刑化成因及对策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的一个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已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渎职侵权犯罪判处实刑少,缓刑免处多,量刑偏轻。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改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执法环境,是当下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课题。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1、外来干扰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重要职务,他们大多背景深厚、关系网较广,妨碍司法的能力较强,多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侦查取证难度大,犯罪证据

2、的固定相对不易,影响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为一般案件,客观上为缓刑和免刑创造了条件。另外经常有部分领导干部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发展地方经济等理由到检察机关说情,甚至给检察机关施以压力。同样,法院也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2、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一是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偏低,处罚范围较窄。二是刑法将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后来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有了一些补充,但范围、内涵的界定仍不够明确。三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悔罪表现”并没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举性的规定,这样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3、社会大众及相关职能部门对

3、渎职犯罪的认识不够。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且多为过失犯罪,当前社会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认知度不高,对办案工作支持不够;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这种舆论方式客观上纵容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实际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社会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相比一点也不逊色。4、反渎部门办案力量相对薄弱。长期以来,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资源配备和人员配置方面一直较为薄弱,反渎侵权部门在办案、尤其是办大要

4、案显得力不从心。而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的参办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也仅能进行一些性工作,无法全面参与案件的办理。同时,由于渎职侵权案件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反渎干警不仅要精通渎职侵权类的刑事法律知识,对案件涉及的法规、规章等也要有充分了解。而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又大多是一些智商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有些本身就是司法人员,对侦查的方法、手段、程序等较为熟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如果侦查措施不适时、不适当,极易给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提供机会,有利于指控被告人的证据被毁灭或灭失,法官即使判其有罪,当然也不太可能从重量刑。二、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危害性1、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

5、击力度职务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仅给群众的印象是被告人没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教育作用。2、轻刑化给反渎工作造成负责影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难以彰显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一方面,面对渎职侵权犯罪如此之轻的刑罚处罚,要让普通民众对司法产生认同感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反,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严厉打击会在民众心理上形成一个强烈的参照系,不断地映射出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轻”及其所蕴含的不平等因素。另一方面,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必然诱导其他在职人员形成犯了罪也容易逃

6、避处罚,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会被从轻判处的错误观念,强化潜在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弱其尊法、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给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3、量刑轻刑化易滋生司法腐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必须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渎职犯罪在判处罪责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司法腐败,这种腐败是滥用职权罪导致的司法领域的二次滥用。4、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在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的情况下,大量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会抑制刑罚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使法律对罪犯的威慑力和对犯罪人的感召力大打折扣。轻刑化之下,检察机关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建议、教育训导缺乏

7、底气,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一些发案单位领导、犯罪分子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办错了案,抵触各种检察建议。三、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适用缓刑、免刑条件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严重亵渎职责的渎职侵权犯罪也越来越难以被容忍。因此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使人们改变渎职侵权犯罪是轻罪的观念,树立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权威,提高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使之和立案标准相一致。渎职侵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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