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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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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地税系统基层分局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有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拓宽内部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基层分局均应配备纪检监察员。人数较多的市区分局(稽查局、征管分局、城关分局)明确一名副局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兼管其它业务工作;人数较少的农村分局配备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第三条纪检监察员由基层分局推荐,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地稅机关发文确认,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不宜担任或需变更的,应经所在分局上级地税机关核准。第四条纪检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
2、子,本单位业务骨干,熟练掌握税收知识,熟悉财会业务;(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廉政法规制度,掌握一定的监察业务知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并善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四)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第五条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一)协助分局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工作;(二)了解、反映本单位稅务人员执行稅收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督促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参与重点税源监管。(三)对本单位税务干部的廉洁自律以及文明执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提出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执法执纪教育、廉政法规学习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五)加强与本单位聘任的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听取他们对本单位税风稅纪情况的反映,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活动;(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向纳稅人述职述廉;(七)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八)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其它工作。第六条实行纪检监察员工作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每季度向县(市)局监察室书面汇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七条纪检监察员列席所在分局内部由班子成员参加的各种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检查、调阅所在分局经费帐簿
4、、税收资料等各种文件、资料。第八条纪检监察员在县(市)局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第九条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员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业务能力。第十条市局年度将对系统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条件之一,并表彰优秀纪检监察员和纪检监察员工作先进单位。对基层分局的纪检监察员,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经济补助。第十一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员知情不报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纪检监察员本人有违法违纪或不廉洁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纪检监察员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滁州
5、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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