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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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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非法拘禁的理性思考石树山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民主制度的完善,行政管理机关菲法拘禁的问题H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的强烈反响。这个以打击违法或者犯罪为出发点,结果却在办案过程屮变异,最终以导致新的违法或者犯罪而终结的“怪胎”,成为当前困扰行政管理机关的“难题”和久治不愈的“顽症”。我们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也不例外,近几年來,也发生了多起非法拘禁案件,造成了恶劣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rti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
2、体是他人的身体口由权,所谓身体口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曲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口然
3、人。身体口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Z—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屮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描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
4、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口己的意志支配门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
5、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口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口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贝I
6、J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冇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曲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止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口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口由的行为。(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
7、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
8、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冇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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