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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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银承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推进公司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只适用本公司。第二条公司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注册资本即为公司资本金,分别按资金来源进行核算。第三条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第四条公司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

2、度、债务追偿制度,与协作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第五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并使用合法票据,实行统一核算。担保费收取:股东会员企业按担保总额月收取0.4%,非股东会员企业按担保总额月收取1%o第六条公司担保的额度和期限:担保额度经合作的银行同意,为股东企业担保的贷款余额为该股东入股资金在公司与协作银行协议规定的倍数范围以内,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额度,股东企业并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②财务制度健全,帐簿设置规范;③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担保总

3、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入股资金的5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二以上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入股资金的4倍。为非股东企业担保的贷款余额暂定为该企业风险质押金的3倍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50万元。担保时间一般限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企业贷款担保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企业贷款到期,公司不予办理展期担保。第七条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区内企业向本公司合作的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进行担保,以及经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公司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第八条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

4、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第九条公司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

5、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第十条公司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要求被担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第十一条公司积极鼓励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财产参加保险。第十二条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并记入营业成本,同时按税后利润的15%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还包括追偿债权收回的资金和接受的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第十三条公司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

6、资金。公司的货币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上一年度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定期存入开户银行;经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批准,也可用于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第十四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必须报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批准,并告之协作金融机构。第十五条公司得到各级财政部门的一次性补助和其他补偿资金记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充实实收资本也可补充风险准备金。第十六条公司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发生代偿后积极组织追偿,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报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批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核销:(一)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7、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不能支付公司追偿款,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四)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

8、者保险赔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由于上述(一)至(四)项原因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不能偿还追偿款,公司对依法取得的抵债物资,按实际抵债部分的应收追偿款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受费用,小于应收追偿的差额。对于公司和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债权和其他情况形成的债权,不得核销。并按责任情况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年末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接受经评估的待处理抵债物资原则上不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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