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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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及组合产品知识及销售方法人生平安守护目录投保规则产品特色卖点分析平安福计划投保年龄趸交时:18-65岁;10年交,15年交:18-55岁;20年交,平安福与平安福重疾投保年龄18-55岁,长期意外13投保年龄18-50岁;30年交,平安福与平安福重疾投保年龄18-45岁,长期意外13投保年龄18-40岁交费方式10年、15年、20年、30年(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均有小缴别缴费)、趸交最低保额要求平安福主险最低15万保险期间平安福:终身;平安福重疾:终身;长期意外13:至70岁自垫功能主险有自垫功能,重疾和意外无1、基本规则注:1、交费年期为期交时,必须以组合形式

2、投保2、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交费年期投保年龄组合形式趸交18-65岁平安福(1118)可单独投保,也可与长期意外13(1120)组合投保10年18-55岁平安福(1118)+平安福重疾(1119)+长期意外13(1120)15年18-55岁20年18-50岁平安福(1118)+平安福重疾(1119)+长期意外13(1120)51-55岁平安福(1106)+平安福重疾(1119)30年18-40岁平安福(1118)+平安福重疾(1119)+长期意外13(1120)41-45岁平安福(1106)+平安福重疾(1119)2、组合形式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为1:1

3、时,仅能附加豁免定期A12(1101)、豁免重疾B12(1102)、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518)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非1:1时,必须附加豁免重疾C12(1103),且可以选择附加附加定期(735)、豁免定期A12(1101)、豁免重疾B12(1102)及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518)非趸交时平安福(1118)仅能附加长期意外13(1120),不能附加平安福重疾(1119)及其它长期附加险趸交时3、附加险投保规则4、保额配比平安福重疾(1119)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平安福(1118)的基本保额;当平安福重疾(1119)的基本保额小于平安福(1118)平安

4、福(1118)的基本保额时,必须附加豁免重疾C12(1103)长期意外13(1120)的基本保额≤1000万时,其基本保额不能超过平安福(1118)基本保额的5倍长期意外13(1120)的基本保额>1000万时,其基本保额不能超过平安福(1118)基本保额的2倍轻度重疾新突破,保障更全性价高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自驾车意外保障翻倍,保障更长范围广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豁免保障显关怀,安心无忧享未来轻度重疾新突破,保障更全性价高特定轻度重疾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阶段,若能及早发现并及时治愈,可有效避免“重大疾病”的发生。为此,平安福2014专门增设了8大类特定轻度重疾保障,且赔付

5、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给付。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解决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应急金以及可能带来的收入损失风险,一经确诊,即可给付100%基本保额。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自驾车意外保障翻倍,保障更长范围广注: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该附加险合同

6、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7、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评定标准由原来的7及34项拓展至10级281项,保障更周全意外伤残保险金备注:伤残规定详见长期意外13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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