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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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一遗产的继承-=fcf.亠人.、•宣、刖旨法律是安定社会、维护秩序、保障个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贞操…等权利的行为规范,懂得法律的人,固然要遵守法律,不得知法犯法;不懂法律的人,也不能因为不懂法律而网开一面,任其为所欲为不加干涉,所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懂得法律的人犯了罪,固然耍依法处罚,不懂得法律的人犯了罪,也同样耍依法科刑,倒是不懂法律而犯了罪的人,实有必耍施予法律教育,促其知法守法,使其不再误触刑章。迩来报载单身亡故荣民遗产屡有被不法之徒冒领情事发生,不仅影响本会声誉,且影响荣民遗眷权益。鉴丁本会系属法定荣民遗产管理人,所属「赡养

2、」、「服务」机构,悉依法负责办理有关「荣民遗产管理」之业务,故加强相关法令之宣教,建构完善之作业纪律,应为防止亡故荣民遗产遭诈(冒)领之不二法门,爰引据「民法丨遗产的继承」有关条文,并拟具暨「防杜弊端策进作为」浅析如后,以供业务执行之参考。贰、何谓继承民法继承共分三章,共八十八条条文,另有施行法十一条,其中继承编主耍包括: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继承可采用的方式〈其中包括限定继承、抛弃继承、概括继承〉,遗产的分割,无人承认继承,遗嘱的种类及效力等。我国民法继承,允许死广者生前订立遗嘱〈但必须合乎法定方式〉,于生前分配其遗产,但不得违反特留分。如死亡者生前未订

3、立遗嘱,则其遗产必须依照法律规定,rti其继承人分配财产。一、继承人的先后顺序:继承人,既有继承权得以承继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则其继承权的行使,自应有先后之顺序,以资遵循,俾免继承人为争取先后之继承权,而发生纷争。有关继承人的先后顺序,民法有如下的规定,即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但以亲等近者为先。(―)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唯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又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I九条至第一千一百四I一条)。二、配偶

4、的应继分: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Z权,其应继分,民法有卜•列的规定:(-)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吋,其配偶的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与父母或兄弟姊妹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配偶的应继分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三)与袒父母之继承人同为继承吋,其配偶的应继分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四)无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袒父母等继承人吋,其配偶的应继分为遗产全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三、继承权之丧失:继承权之丧失者,谓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致失去继承权之法律行为也。依民法的规定,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一)故意致被继承

5、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末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Z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者。(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Z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者。(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人Z虑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唯上述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参、何谓遗嘱遗嘱者,谓特定人于死广前所为之单独要式行为也,例如张OO于死亡前,向其配偶及其了女,所为的遗产赠与口头交代……;OO公司董事长郑OO,于死亡前向OO法院公证处所为的遗产继承的】

6、」述存证……;OO公司的总经理谢OO,于死亡而交代了女,所为的代笔遗言……等等,皆是遗嘱的例了。遗嘱,民法有如下的规定:一、遗嘱的通则凡特定人生前得为之行为,例如监护人之指定、继承人之指定、遗产分割方法Z指定、遗赠、遗产执行人Z指定……等等,皆得为遗嘱Z内容,唯遗嘱人所为的遗嘱行为,仍有法律上的限制:(一)遗嘱能力的限制依民法的明文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得为遗嘱。但未满I•六岁者,不得为遗嘱(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二)遗嘱人得自由处分遗产依民法的明文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

7、自由处分其遗产(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三)受遗赠权之丧失依民法的明文规定,凡有民法所定继承权丧失情事之一者,受遗赠权亦依法丧失(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二、遗嘱的方式遗嘱的方式,依民法的规定,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等五种,兹依序分述如下:(一)口书遗嘱自书遗嘱者,谓特定人于生前亲自书写之遗嘱者也。依民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者,谓特定人于生前在法院公证人处,所为的口述存证之遗嘱者也。公证

8、遗嘱,依民法的规定,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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