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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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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律正义”要谈法律正义,就应该先了解“正义”是什么。给正义下定义,是古往今来很多思想家、学者很热衷干的一件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休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这说明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止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
2、、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止、公平、止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由此可见,对于正义的定义不可能是唯一的,人类也暂时无法给正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古今往来,多少仁人志士为了社会的正义而孜孜不倦地求索,为我们社会的前进点燃了一盏盏明灯。“正义是社会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我比较赞同正义是一种信念或一种信仰的说法。因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我们认为正义是什么,就赋予正义什么内容。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
3、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而我在这里却要谈论一个统一的概念:法律正义。法律正义,从字面上就知道:法律是一种正义。这是现在学术界的通说。“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止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种规范。”[2]将法、正义、法律
4、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是一个需待澄清得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更有各自的界限。而现在我要将三者的共性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作为本文论述的对象。下面我就简单谈谈我对法律止义的几点看法和认识。第一,法律正义是如何产生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都是经过人类社会不断发展,通过人类主观意念体现出來的。法律正义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耍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这屮现象的出现是人类整体对价值观念
5、的共同一致追求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符合当今大多数人们的利益追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程度的具体体现。第二,法律正义的本源是主观还是客观?法律正义究竟是法律所具有的、与人类的精神意向无关的属性,还是人类的精神意向先导的、适应着人类的特定精神意向的法律属性?我觉得我们对止义的需要、要求,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或者说,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想望。也就是说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产生于前,对正义的要求产生于后。人们并不是首先认识到正义,而是首先认识到不正义,不公止。人们最初把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使口己感到不快、不乐、憎恶、反感的
6、现象,评价为、称Z为不应当,并以此为标准,要求人们不作这些不应当的事;而把与之相反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正义、公正,并希望人们作这些正当、正义的事。首先,从人类的道德思维规律而言,人们的道德心的源头是恻隐心。这种恻隐心首先感受到的是他人的痛苦和灾难,是对他人的痛苦和灾难的不忍和反感。这种恻隐心对于他人的幸福并不敏感,却对他人的痛苦和灾难极其敏感。所以,由人类的道德心出发,必然首先形成旨在反对引起他人痛苦和灾难的行为的“不应当”“不正义”认识。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事物、凭借感官就可认识的事物可以直接判定“正”,譬如说对一个线段、
7、一个图形的判定;但是,对于那些抽象的事物、非感官可直接认知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地认识“不正”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事实上,在对抽象事物的认知领域,“正”是相对于“不正”而言的。抽象事物没有绝对的“正”,只有相对的“正”。但是,抽象事物却有绝对的“不正”。人们总是在认识“不正”之后,或者说,在确定“不正”之后,才能确定相对的“正”。所以,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伦理学的正义问题时,常常先行讨论什么是“不正”。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什么是公正时,无法直接对“公正”作描述,只好先谈什么是“不公正”:一个违反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
8、正的,而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多占好处和少取坏处是不公正的,相反则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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