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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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当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华举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用其它手段加以保护时,其唯一的途径就是寻求司法救济一提起诉讼。为保证更好地救济、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但由于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缺陷,致使该种制度有时在关键时候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起到最后救济的作用。一、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未规定复议期限及对复议的答复期限。从行为性质上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同于审判行为,需经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白己理由后做出裁判,他只要慕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并提岀相关证据

2、证明需要及时采取这种措施,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依法采取这种措施,因这种措施是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或行为的i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対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裁判,故即便当事人上诉,也没有什么意义,故民诉法规定这些裁定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从这点上讲,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行为,或许可以称的上是准司法行为(介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Z间的行为),同时依照民诉法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对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即当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确有错误时怎么发现、纠正,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但是,民诉法未规定何时可以中请复议,《

3、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中请,”因此行政复议期为六十H,而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因未规定何时可以复议,有些当事人直至到裁定书生效,述入执行程序时才提出复议申请,从民诉法之规定看,当事人此时申请复议也无不当,从审判实践看,该复议是针对合议庭作出的裁定提起的,如果在裁决尚未作出时,仍应山原合议庭宙查,但裁决已经作出,原合议庭对该案职责已经终结,再让其审查会严至影响工作效率,但如果让执行局裁判组审查的话,会出现一个合议庭的职权(执行局的裁判组)大于另一个合议庭的职权(

4、审判时的合议庭),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规定,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只能是审委会,(除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外),而审委会如果审查这些具体案件的话,乂会严重削弱审委会的作用,使审委会沉陷于繁杂的H常审判工作中。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定的另一个缺陷是当事人川请复议后,未明确确定人民法院应予何时给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也只含糊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也耒明确规定“及时”应是接到中请后多少H内答复,导致有的当事人财产处分权被不当剥夺后,不能及时纠止,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长时间不做答复,使当事人的复议权形同虚设。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5、》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行为人民法院还不应给予审判人员纪律处分,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与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不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三款之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査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査封”,民诉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己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比较二者可以看出,民诉法规定先查封的有效,后查封的违法,最高院规定的是送达措施最完备的有效,即使是重复扌II押的,也是佇效的,送达措施不具备的无效,即使是最先查封扣押的,也是无

6、效的。三、查封措施的不具体,导致中请错误时赔偿数额易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对査封、扣押财产的保管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申请人保管,第二种是被申请人保管,第三种是人民法院保管,第四种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前二种保管方式易引起对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尤其是易引起财产杳封扣押前的价值额与查封、扣押后的财产价值额不一引起争议导致在申请错谋后,申请方赔偿损失时不易解决,但而二种保管方法最易操作,毕竟人民法院办公场地有限,人力有限,专人专门看管物品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让别人看管,将导致诉讼费用的额外支出。故'市判实践小落实的较少。四、作出财产保全裁定Z后,案外人的异议的处理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合。

7、裁定作曲后,对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川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根据最高院关丁•执行工作的规定,可以提异议,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确认异议是否成立及如何处理,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的异议乂不同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牛效裁判文帖中采取执行措酒时的异议。原因在于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相对于中请人和被执行人来讲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双方当爭人眼中的特定物,除此外他物不能替代,二是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将來便于执行,具有预防性,便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措施一般情况下是种类物,其目的是兑现生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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