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宪法价值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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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宪法价值的规定性本文作者:陈驰工作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宪法价值是价值哲学在宪法学研究屮的具体应用和展开,它应该具有一般价值,尤其是法的价值的共性,即宪法的理想和应然状态以及宪法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研究呈现出的整体特点是:基于宪法典的事实分析一解释宪法一肯定宪政现状。这样既缺乏价值研究,又没有把实证研究引向深入。其结果是实证研究只重视解释宪法,价值研究只重视关心注释马列经典著作,这样就使注释加颂扬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形式,而宪法观念、思想和价值评价等理论性研究却显得软弱无力。可见,价值研究和实证分析同等重要,甚至对于当

2、前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现状而言,前者具有更大的意义。也就是说,宪法既是对社会民主事实的确认,対国家制度的安排和人们行为的规范,又是对人类政治理想的指引和人们行为的道德评价一一宪法本身就是人类关于理想政治和社会正义的思想结果和制度设计,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在由宪法而到宪政的漫漫征程中,宪法价值的灵魂与统率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内涵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它包括哪些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它本身又包含了哪些价值指标?它为哪些价值的实现保驾护航?它又为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进行了怎样的价值选择和制度创新?这些都是我们在宪法价值的研究

3、中所无法回避的。一、宪法价值的初步分析关于宪法价值的界定,国内学者研究的不多,而•且仅有的儿位也是思路不同,观点各异,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大体说来,表现为两种思想进路:一种从宪法的外在目的和内在运行机制出发,列举式的概括出宪法的价值,这是大多数学者的思想进路。如李龙教授就将宪法的价值概括为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其屮每一类价值又分为若干种具体的价值:宪法的国家价值包括宪法是立国的政治宣言、治国的法律根据、建国的基木纲领和卫国的有力武器;宪法的社会价值包括安全、民主、秩序、人权、自由等;宪法的法律价值包括立法的基础、法律平等、正当程序等。[1

4、]周叶中教授则将宪法价值分为二个方面: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如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社会的公共福利等);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如平等、自由、法治等);以及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2]汪习根将宪法价值与依法治国联系起來,认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有重要价值:宪法是法治国家立国的政治宣肓;宪法是法治国际治国的法律根据;宪法是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3]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基本价值是公平和民主,[4]或者认为宪法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法律价值乂应当包括公平、效益、自山

5、、平等、人权、秩序、正义和安全等。[5]严格说来,这种列举式的界定方法,不是科学的定义方法,最多只是概括了宪法价值的某些内容。而且,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会列举出不同的价值内容,很难冇一致的意见和确泄的理解,这就很容易对宪法价值的内涵流于空乏而不及其本质。作为宪法学基木范畴的宪法价值,应该是有丰富的内涵和确定的外延,而且其内容是相对稳定的、统一的,这样才既有利于宪法的学科建设,又有利于宪法价值这一概念的普遍推广和使用。为此,应该从宪法价值的一般内容中抽象出它的本质属性来界定其概念,而不是用一般内容来代替木质属性。根据逻辑学的定义方法,给一个

6、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练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这就是另一种界定宪法价值的思想进路,即从一般价值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宪法价值不过是价值的一般理论在宪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如朱福惠先生就认为,在研究宪法价值时,应当避免价值范围过宽。宪法的价值是人们对宪法产生的预期需求,民主、平等、保障人权等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而不是价值本身。[6]这种观点的思想进路和概括方法是可取的,但他把价值看作是人们的“预期需求”,显然冇失偏颇。因为,根据我们対价值的哲学思考,价值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客体对主体需耍的满足和主

7、体对客体的期望与评价。换言之,价值是主客体Z间的双向的互动过程,二者统一的切合点就是实践一一价值产生于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价值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但首先是客观的。朱先生将宪法价值仅仅看作是人们对宪法的“预期需求”这一主观形态,而忽视了宪法价值同时乂是宪法对人们法治需要的满足这一客观属性的观点,值得商榷。试想,如果没有宪法本身的法治属性与功能,即宪法不能满足人们治国安邦和人权保障的基本需求,而仅有人们的主观“预期”,何來客观的宪法价值?相比而言,广东商学院的吴家清教授,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价值的本质

8、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他认为:“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耍(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7]这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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