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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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2005年6月29日哈银发[2005]202号哈市各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为保证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7号)和《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财库[20051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哈尔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2、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

3、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和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哈尔滨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市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

4、、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包括市财政局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特设专户)和为市直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单位特设专户)。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代理银行应开设市级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账户,用于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间的清算。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

5、,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

6、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四)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的影印件。第九条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条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余额账户清算。人民银

7、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用于与财政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单位零开户时,市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人民银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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