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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
2、、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
3、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
4、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第五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各单位和各部门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
5、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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