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接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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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教考自〔2009〕11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主考学校、有关专科学校、各市自考办公室、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扬州教育考试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管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自〔2008〕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附件:“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自学考试专接本△补充规定厶通知附件:“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为更好地推进“专接本”工

2、作的开展,现就《“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注册与报考1•“专接本”新生注册工作:(1)专科学校于每年4月份向学生公布学校举办的“专接本”专业目录,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向校方申请报名;(2)专科学校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专接本”新生名单通过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报相关主考学校,同时提供学生专科入学时的录取名册。报送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报名;(3)主考学校根据录取名册对“专接本”新生的注册资格及接读专业进行审核;(4)主考学校于每年7月10日前,通过“专接本”管理系统,将审核通过的新生注册名

3、单报专科学校所在市考办,并反馈至相关专科学校,由市考办统一分配准考证号码,新生注册工作结束。2.专科学校于7月10日后到所在市考办办理新生集体报名手续。老考生的报考与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报名同步进行。2.学生退学须经专科学校审批后报主考学校,由主考学校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二、教学管理1.专科学校应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时间安排每学期的课程表,要保证课程教学的学时数。2.主考学校每学期组织专科学校开展一次集体备课活动或召开一次教学研讨会,每学年召集相关专科学校召开一次总结会。3•“专接本”工作采取省级督导和专

4、科学校督导两级督导机制。(1)省级督导机构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有关人员组成,对专科学校“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2)专科学校应根据《“专接本”工作督导细则》(见附件1),建立专门的督导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工作。三、考试管理1.专科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具体的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和地点,报主考学校同意后实施。2.主考学校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制订实践与应用课程和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确定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的日程安排。3•“专接本”专业

5、课程校考部分试卷评定成绩后由专科学校负责保存,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材料、毕业论文由主考学校负责保存。以上材料均须保存至学生本科毕业后一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的,应保存至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2.学生在课程统考和校考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专科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四、成绩管理1.成绩记分:(1)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用五级记分法(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法。(3)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用合格或不合格

6、评定,也可以用五级记分法或百分制记分法。2.课程补考、重考:(1)每门课程的校考成绩只限上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需要补考的,由专科学校在成绩上报前统一组织。课程成绩合成后不及格的,只允许参加课程统考的补考。(2)学位课程申请重考的,只限课程统考的重考,且须在办理本科毕业申请手续之前进行。(3)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学制期满后三年)内,学生参加补考由专科学校统一报名,重考和再补考由学生向专科学校申请,由专科学校统一报名,学生自行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同课程考试的,不得计取校考成绩。3.课程免考:(1)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7、免考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考。课程免考申请在学生就读“专接本”后至本科毕业前半年办理。(2)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合格的(用百分制记分),由专科学校报主考学校确认后,视为免考课程进入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3)学生在专科就读期间和在“专接本”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在本校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免考“英语(二)”课程。1.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学制期满后三年)内,承认其已通过的课程成绩和课程的校考成绩。未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

8、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五、毕业管理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学制期满后三年)内,课程免考申请、本科报考资格审核、毕业申请均由专科学校统一向所在市考办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和12月初报名期间。1•“专接本”学生的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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