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陷阱下企业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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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陷阱下企业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探究摘要:本文首先从20059号文件入手,从本质上分析了员工个人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降低这一现象的原因,接着从避免“陷阱区”和员工总体薪金统筹规划的角度,提出应对这种现象的方法,使得员工总体个税负担最低。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陷阱薪金筹划2011年6月30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致通过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至此,个人所得稅九级累进制稅率变为七级,而第一级个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调高至3500元,且第一级的纳税税率由5%调低至3%,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低收入者的稅收负担。然而,此次个税法的调整并未涉及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

2、税调整,仍采用20059号文件的规定,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稅,于是造成了很多税前一次性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实际所得却低很多,不利于保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下面笔者从20059号文件出发,剖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高收入低所得”的本质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执行办法如下:第一,将一次性奖金(以B表示,下同)除以12,按其商数决定使用的税率(以a表示,下同)和速算扣除数

3、(以b表示,下同),其中a,b的数值可以查阅表(l)o第二,一般情况下(即员工的月收入高于3500元时)应纳所得税(以T表示,下同)的计算公式如下:T=B*a-b(1)第三,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以S表示,下同)低于3500元时,应首先用年终奖弥补最低起征点与月收入之间的差额(简称差额,下同),再用余额除以12后确定a和b,故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T=[B-(3500-S)]*a-b(2)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不同的情况下,员工实际所得的差别。例1:若小王的月薪为4000元(即大于3500元,不用考虑差额问题),(1)企业发放给他的年终奖是18000元时,根据上述算法,除以12后正好等

4、于1500元,适用第一级税率,即:应交所得税=18000*3%=540(元)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2)企业发放给他的年终是18001元时,根据上述算法,除以12后大于1500元,适用第二级税率,即:应交所得税=18000*10%-105=1695(元)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1695=16305(元)由上可知,年终奖因为多发放1元,突破了7级累进税率的级数,因此,多交了1155(1695-540)元所得税,实际所得反而少了1154元。(3)当企业发放给他的年终奖是54000元时,根据上述算法,除以12后正好等于4500元,适用第二级稅率,即:应交所

5、得税二54000*10%-105=5295(元)年终奖稅后所二54000-5295=48705(元)(4)当企业发放给他的年终奖是54001元时,根据上述算法,除以12后大于4500元,适用第三级税率,即:应交所得税二54000*20%-555=10245(元)年终奖税后所二54000-10254=43755(元)同理,由上可知,年终奖因为多发放1元,突破了7级累进稅率的级数,因此,多交了4950(10245-5295)元所得税,实际所得反而少了4949元。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上面的这种情况在每两个级数的交界处和交界处的大一点处均会发生,即当月应纳税所得分别为1500元、4500元、

6、9000元、35000元、55000元、80000元时,均会发生比大1元奖金时税后所得大大超出后者1元的异常现象。而我们知道,当适用的累进税率高一等级时,它的速算扣除数也相应增加,可以递减一部分税率的提高,从而在原理上能保证在临界点时按照两种税率等级所算得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以4500元这个临界点为例:按照第二级税率计算二4500*10%-105=345(元)按照第三极税率计算二4500*20%-555=345(元)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仍会产生税前多税后少的现象呢?我们发现,根据年终一次所得奖金的纳税规定,在确定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b)时,我们按照的是月平均所得的计算方法,即

7、将年终奖(B)先摊平到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却是按照年终一次性的计算方法,即将年终奖看成1个月的所得,这显然不符合前后一致的原则。如果我们按照确定a和b的原则,暂时不考虑差额的问题,来确定应交所得税,则应交所得税应为:T叫(S/12)*a-b]*12=S*a-12b(3)对比(1)和(3),我们很清楚地发现,前者扣除了1个b,而后者扣除了12个b.即前者只当一个月来扣除,后者当12个月来扣除,这就是成个稅“陷阱”的本质所在。下面,我们仍以例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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