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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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范文22、部分乡(镇)、村的领导认识不到位。一些乡(镇)领导不能止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注重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但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功大于过。在造成违法现实后,往往给国土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替违法违纪者开脱,不同意给予处分或处理。有的乡(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有些违法行为属集体违法或在某位乡(镇)、村领导的暗示和通风报信下进行,躲避了土

2、地巡查、制止等有效遏制手段,使得错过了最佳的查处时间,造成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到位。3、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虽然县局制定并下发了动态巡查制度,要求各乡(镇)国土所定期在辖区内组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上报。但由于乡(镇)所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一般每个乡镇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再加上2003年以后,乡(镇)国土所收编,由县国土局实行垂直管理,乡(镇)政府对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降低,管理土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村组干部直接与村民打交道,发现违法行为后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的少,更谈不上制止。因此,整个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

3、,动态巡查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4、执法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木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处罚告知书,真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招呼”就來了。面对强大的行政干预,坚持原则只是空谈,导致行政处罚难以到位。(二)执法手段不硬。1、对违法行为制止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

4、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但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2、对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

5、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基本上已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中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也是久拖不下,加上强制执行的费用按要求由违法者承担,实际上都是国土部门承担,所以强制执行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形成“法要违,房照修”的不利局面。(三)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疏不一,严的过于严格,无法执行,疏的又难以操作。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菲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占

6、用土地建房)的处罚措施,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处罚措施过于严厉。实际情况是,农村村民建一幢住房,往往是举全家之力,倾其所有财产,而目前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违法建房时有发生,产生违法后果后,如果一旦拆除,将会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违法户难以承受。不拆除吧,又难以维护国土执法的权威性,不能给后继违法者以强有力的威慑力。拆与不拆之间,常常是一个两难选择。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处罚是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如何拆除(没收),由谁

7、来拆除(没收),怎样拆除(没收),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性的强制规定。国土执法监察部门依法责令了,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国土资源部门既没有强制手段,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法规依据,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了之。三、加强的对策(一)加强法制建设。1、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一是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措施过严,建议修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占面积不大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占面积过大者,再要求拆除。二是缩短案件查处时限,简化执法过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8、》等法律、法规的完整程序操作,一宗违法用地从发现、调查取证到告知、听证、决定、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最少也要二、三个月的时间,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生效,违法事实往往已经形成,执行很难到位。建议缩短案件查处时限,从发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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