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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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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配偶权马强关键词:配偶权/名誉权/立法保护内容提要:配偶权是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立的一项权利,审判实践对侵犯配偶权纠纷多按侵犯名祥权纠纷处理。木文对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了研讨,重点研究了配偶权与名誉权的木质差异以及将配偶权纠纷按名誉权纠纷处理对受害人保护的不妥适性。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了结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來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英中,以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奸案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学术界冇
2、必要対配偶权问题作深入探讨。一、配偶权一般问题研究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H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來,配偶权是指配偶Z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冇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2]。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冇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棊于介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Z间发牛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対方陪伴牛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首先,配徜权
3、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它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的法律平等。基于配偶权,丈夫不得支配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反Z亦然。正因如此,现代民法上的配偶权才同传统意义上的犬权存在着天壤之别;也正是由于在配偶权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才使得配偶权获得了生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最后
4、,配偶权是绝对权,由配偶专加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牛•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2](p726)[3〜5]。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6]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徳和伦理观的驱使卜•自愿或非自愿地叉制于和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5、。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木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冇5种基木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笫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
6、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如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如我国婚姻法笫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口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二)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2)丈夫义
7、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⑶亦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⑷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我国婚姻法实行的也是口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
8、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耍內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抉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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