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护人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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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2010年7刀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监护人责任匝新做了规定,但是相对于此前的《民法通则》,新法对其性质的规定仍然很不明确,第二款对应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议,且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有关被告主体确定等方血也带來一定的困难。因此,探讨监护人责任的相关问题实属必要。论文关键词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客观化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在理论上有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论,二元归责论,多元归责论。在多元归责论内部乂有许多的组合和分歧。其中,严格责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是否可包含于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尤有争

2、议。《侵权责任法》颁布之示,不同学者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和归纳使得归责原则体系这一理论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针对具体责任制度的细化解读中,也因对各具体归责原则的理解不同而存在认识差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rti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具侵权责任。有学者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内部乂有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和相对的无过错责任之分。在《荷兰民法典》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无论被监护人其父母是否存在过错,即使他们在平时的生活

3、教冇屮严厉禁止子女从事某些活动,都严格一•致地认定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曾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将监护人责任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笔者认为,法工委民法室的解禅是符合法理的。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如果行为人能够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冇过错,那幺将“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而在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过错的,仅是可以“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这一构造与传统的过错推定责任显然不符。对此,持相关理论的学者

4、又进一步解释为监护人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但是这并无理论上的依据。同时,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构造。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加害人的行为有无过错,加害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住影响的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吋,般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条件。而这些免责条件的适用同样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在《侵权责任法》笫三十二条的表述中,只冇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即不存在过错的前提卜•才有适用对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悖。以上分析可以得岀,利用单一的归责原则无法解禅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基础。因而,又有学者如杨立新教授提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实

5、行公平分担损失相结介”的观点,张新宝教授提出“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但以公平责任作补充”。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相较前述单一归责原则相对合理,但是这样的解释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前半部分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过错”之意,但是结合后半部分,监护人如果不举证自己无过错,那幺就不能减轻责任。在后半部分的规定中,监护人只要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过错,此时的条件就是受害方和监护人都没冇过错,应实行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此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观点的过错推定原则仍然受到其不符合传统构造的质疑。另一个争议点在于,公平责任究竟是否为

6、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在体例上,它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并未与具体规定归责原则的法条位置相近。第二,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分担损失和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方式,只是救济损害的原则。但不论公平责任是否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但对此进行第三十二条的解释是符合法理的。此外,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些国家还提出了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样的规定是建立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之上,而对于当今的屮国來说,还不太现实。但是,责任保险的发展的确为解决侵权赔偿难题的良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二、监护人责任的责任形

7、态多数学者都认为监护人责任的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因为监护人责任不是监护人对口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是对被监护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是责任的被替代者首先应构成民事责任。接下來,我们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为例,探讨监护人责任为替代责任的合理性。要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是否构成氏事侵权责任,应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理论中,无民事行为利能力人侵权的致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往往少有争议。学术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分歧,这一要件的

8、认定对于最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具冇决定性作用。对于过错的界定,冇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Z分。在大陆法系过错侵权法领域,越来越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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