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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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研究1、金融机构的法律界定尚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实体的总称。由于它是对所有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主体的概括,所以,法律不可能对这样的概念进行界定,即法律不可能规定什么是金融机构。这样,金融机构便成为人们约定俗成和不言自明的一个概念。2、金融机构的种类学理上向来将金融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类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在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外,受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经营公司,受保险法调整保险公司,也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3、金融机构的特点3.1金融机构设立时要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别批准,并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方可设立、营业,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别之一;3.2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都是国家严格调控,并进行严格监管的,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别之二;3.3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涉及众多的社会公众利益,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

3、别之三;3.4金融机构资本雄厚,除了金融业务具有垄断性和较为稳定的收益预期以外,各金融机构在注册成立时,国家往往要求投入巨额的注册资本,所以,一般说来,金融机构的资产信用很高,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别之四;3.5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大都具有高风险的特点,除了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违法经营、决策不当造成经营亏损、投资亏损等风险外,还受国家甚至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亦即有些风险是不可抗拒的,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别之五;3、6金融机构的风险一旦暴露和爆发,将迅速波及社会公众,直接导致社会紊乱,将迅速波及金融界,可能造成金融危机,将迅速波及与金

4、融业紧密相关的行业,形成全社会的经济危机。这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区别之六。4、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依据现行破产法、民诉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自然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此外,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金融机构破产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5、金融机构破产的主要问题5.1应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04年1月5日在全国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等主体破产案件座谈会上指出:“在目前

5、情况下,对于金融机构等主体的破产申请是否受理,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破产批准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破产,均需要经过中央一级的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批准程序是必要的”。5・2行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也要报请国务院批准。行政关闭本身须报请国务院,行政关闭清算之后,如决定进入破产程序,还要再次报请国务院批准。5・3应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批准后方能受理,严格审批程序是金融机构等主体破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司法实务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在

6、破产法其他实体法律就金融机构破产受理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讲话就是依据,各级法院都要执行。5.4破产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金融机构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往往会伴随金融风险和危机,根据现行法律及国家的基本态度,对金融风险要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控制和救济。一般采取四种措施:一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决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整顿;二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决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并进而进行控制;三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决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撤销,并成立行政清算组进行清算;四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决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关闭,并成立行政关闭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上行政手段对有效控制金融机构可能

7、出现的风险意义重大,一般在进行完上述程序之后,再申请破产。6、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的根本出路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出路:一是经接管、整顿、化解金融风险,恢复支付能力;二是经接管、整顿程序虽未彻底走出困境,但可以通过破产和解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三是按新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彻底恢复生产经营能力,走出困境;四是对挽救无望的,只能进行破产清算。7、破产和解在没有重整制度情形下,对金融机构最有力度的挽救是破产和解制度。通过债务人金融机构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做出重大让步的方式,实现巨额债务的豁免,然后利用金融机构壳本身的稀缺性引进战备投资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挽

8、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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