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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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贿赂犯罪之一的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当多的难题,学者们对行贿犯罪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对行贿犯罪立法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对加重行贿犯罪处罚、行贿犯罪查处的问题也表述了一点自己的观点,希望这样的探讨能有利丁我国行贿犯罪的研究。【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罪;利益;处罚党的十七大以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贿赂犯罪之一的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遇

2、到了相当多的难题,学者们对行贿犯罪也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探讨和研究,这对于我们解决行贿犯罪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但是,对行贿犯罪诸多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行贿犯罪在现实生活中还相当严重,行贿犯罪问题中依然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地方。作为一名实践工作者,笔者在此对行贿犯罪实践与理论中的一些问题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讨论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屮。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刑法中的这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要求。对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的认定。1999年3月4日“两高”《通知》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做出了界定,从而为司法人员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

4、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我国《刑法》中将“谋取不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作为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阻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在理解上分歧比较大,如何为“不正当利益”,经济行贿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等等。法院、检察院认识有分歧,就是检察院、法院内部意见分歧也比较大。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在取证上很难,无形Z中减轻了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在国际上特别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故意地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

5、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吋作为或者不作为”O该《公约》中在主观要件中其范围明显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要大,采用的是“故意直接或者间接”这一主观要件,即不限于“为牟取不当利益”,这一规定比起我国的规定既有利于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也有利于减轻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取证困难。所以很多学者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去掉其中关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这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因为行贿的危害不取决于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于它是否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

6、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已经有危害,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也难以认定。”②笔者赞同这一建议,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公约》就应该使我国刑法规定和公约保持一致,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另外修改这一规定后也便于行贿犯罪的认定。二、对于“行贿的范围”的相关讨论对于行贿的范围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财产说,财产性利益说以及利益说等。我国刑法对行贿的范围规定为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但不包括金钱与物品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行贿犯罪已经不再以财物为唯一的行贿方式,很多时候行贿者或者为

7、了规避刑事处罚或者为了满足受贿者的需要开始采用除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作为行贿的方式,例如性行贿,提供留学机会,提升等等,《刑法》并未对这些非财物行贿犯罪方式作明确规定,这给行贿犯罪的处罚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行贿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否以财物为犯罪方式不应该影响行贿犯罪的成立。近年花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将贿赂范围限定为“财物”,势必放纵新类型的贿赂犯罪。③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人对不同利益的追求,肯定会出现更多的行贿方式,所以我国《刑法》应该扩大行贿的范围。

8、笔者认为对行贿的范围应该采利益说,借鉴《公约》中的“不正当好处”的规定,这里的好处除了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三、对于加重行贿犯罪处罚的相关讨论在现阶段,随着人民在对受贿犯罪处罚加大的呼声中,有很多人认为应该加重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有的学者根据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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