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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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计生应知应会知识一.中央《决定》知识(一)中共中央《三个决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1991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3月2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发布。(二)《决定》新的提法和要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财政投入逐年到2010年的人均达30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业化建设,流动人口计生双向考核,第一次写入了人口计生“一票否决”O(

2、三)《决定》提出的五大任务:一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四是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五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四)《决定》提出的四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二.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三三三二一)坚持“三不变

3、”,落实“三为主”,推广“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三不变”是指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三为主”即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是指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两个转变”是指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即由单纯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转变。“一个目标”是指达

4、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摘要)(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生育政策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晩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5、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

6、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第三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自

7、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权限.职责规定: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

8、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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