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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夫妻债务制度在屮国的历史沿革。1950婚姻法1980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又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并且,该意见首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夫妻个人债务的
2、范围。该意见第18条还规定了“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1婚姻法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为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001以后的三次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力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2001年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丁•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T-意见》中规定,借贷纠纷中的债务属
3、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当将《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同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意见还明确如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但作为直辖市高级法院的办案指导对下辖法院有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制的常见形态主要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财产共同制和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三大类。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屮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连带债务
4、说在司法实践屮具有代表性,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但并非一般的连带债务,而是就该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在不足清偿之时,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婚姻家庭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42页。合伙债务说把夫妻两人所组成的家庭视为非营利性的个人合伙组织,夫妻二人对共同所负债务像合伙组织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刘莉张雨梅:《浅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其他肌型国家对夫妻债务制度
5、的规定。(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6、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Z—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二、有牛理缺陷不能发牛性行为者。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木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
7、、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
8、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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