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经济法刘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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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础理论(-)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和传播“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应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徳国。在我国,1979年以后,经济法一词首先出现在全国人大、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此后被学术界、实务界广泛使用。(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Z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权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三)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1、理论分析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功能2、法律实践从起源看,经济法是一

2、种不同于传统的法律现象,不能“嵌入原有的法律体系之中雹从发展看,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日益发达,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FI益发达,在事实上已构成一独立的体系,并得到社会承认。3、方法论从根本上讲,经济法之所以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其独特的社会观念以及由此决定的独特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观念和整体主义方法论。(四)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表层区别:1、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自治、经济法对意思自治有所限制;2、权利保护的特性——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3、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注重宏观经济关系;4、

3、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经济法更重视整体利益;5、稳定程度——民商法稳定、经济法稳定性弱;6、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深层区别:1、对主体的认知和假设不同——民商法主体是有自由意志、单子化的个人,假设市场主体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或社会化了的人,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2、对社会构成的假设不同——民商法的哲学基础是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经济法的方法论基础是整体主义。3、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基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系统,经济法则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系统

4、。联系:调整范围交叉;功能互体;取向趋同(五)经济法与行政法:1.行政法侧重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形式,关注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救济方式的运行等,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対于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不可能也无必要一并囊括。1.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经济管理领域的交叉与重合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微观领域,二者的边界是模糊的,不可能作出一清二白的划分。在经济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地方,既是经济法又是行政法。它们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共生关系。(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抽象性;准则性;整体性;普适性2、整体公平原则公平的过程维度:起点公平

5、;交易公平;结果公平公平的空间维度:地域公平;产业公平公平的历史维度:代际公平;可行能力公平3、整体效率原则效率的过程维度——截面维度: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生产的有效性;分配的有效性效率的空间维度——区域均衡效率:消弭二元经济结构,在经济均衡发展中求效率效率的历史维度——持续稳定效率4、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干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1)依法干预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2)合理干预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国家干预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国家干预尽量采用间接性的经济手段

6、动态把握国家干预的“度”5、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范围内绝大多数成员个体共同的利益追求。特征:(1)受益对象的普遍性和非排他性;(2)利益内容的不可分割性;(3)表现形式的相对稳定性。(七)经济法的主体1、市场主体(1)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冃的而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2)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2、经济行政主体是指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横向分类综合性经济行政主体与专业性经济行政主体宏观调控机关与市场规制机关(2)纵向分类中央级经济行政

7、主体、省级、(市级)、县级与乡级(3)市场规制权,根据规制手段分为许可权、定价权、处罚权、强制权、监督权等。宏观调控权,根据宏观调控的运行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宏观调控监督权。3、社团组织特点: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组织性经济性社团组织的双重经济法主体地位:(1)经济性社团组织类似于经济行政主体的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下发挥了对市场缺陷弥补的功能:①通过制定和实施口治规则,协调成员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②加强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服务,克服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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