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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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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江县—镇(街道)—村(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草案)(本方案于—年—月—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村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浦江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城中村改造在县委、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两委组织实施,村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充分考虑村办公楼、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医疗保健
2、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中心、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第四条城中村改造按原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安置人口数相结合、高层公寓住宅限额安置及村民自治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城中村改造人口及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以浦江县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复改造方案之日为准。第六条安置户以原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为基数,符合分户条件的,须经镇(街道)公示确认。第七条可计算的人口(一)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登记在册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除外)(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三)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
3、院校在校学生;(四)服刑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服刑人员;第八条人口计算当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关于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增计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已婚的除外)(二)关于政策性户口。原属本村在册农业户口的“征地农转非”、“红蓝印非农”等政策性非农户口人员中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人口,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除外)(三)关于股改后新增人口。股改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已经依法处理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股改后,因合法婚嫁迁入本村(社区)的农业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四)关于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的出嫁女,以是否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如果其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要与父母或原家庭成员同入安置人口。户捆绑计算;如果其不是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不能计(五)关于离异。1.本村女儿出嫁离异后户口迁回本村,以是否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如果其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要与父母或原家庭成员同户捆绑计算。如果其不是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5、成员的,则不能计入安置人口。2.户口还在本村已离异的本村媳妇,如果其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入安置人口:离异后名下有合法房屋的,可分户计算;离异后名下无合法房屋但离异前原家庭户属于缺房户的,可分户计算;离异后名下无合法房屋但离异前原家庭户不属于缺房户的,不可分户计算,要与原家庭成员同户捆绑计算。如果其不是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第九条房屋占地面积计算(一)已办理土地使用登记的房屋,以土地使用登记面积为依据结合现场丈量、确权核定建筑占地面积。旧房实际丈量面积与土地使用登记面积不符的:(1)翻建改造未经审批的,以
6、土地使用登记的面积为准;(2)翻建改造经镇(街道)以上单位审批、处理的,以审批、处理的面积为准。(3)未翻建改造过的,以现场丈量、确权核定面积为准。(二)未办理土地使用登记的房屋,根据县“三改一拆”分类处置相关规定(《浦江县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农村违法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浦江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意见(试行)》、《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由镇(街道)组织确权、核定,并予以公示。其中,属于拆除情形的不作为安置依据。第十条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当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合法房屋合
7、理买卖,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本村(社区)买卖房屋的,不予确认;但本村级有司法判例的,可参照司法判例精神执行,具体由镇(街道)根据买卖合理性研究决定。(二)有合法有效用地依据的倒塌房屋和已经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批准过但未建造的,予以确认,但不予房屋拆除补偿。如果以倒塌房屋为由已取得新的宅基地,则该倒塌房屋不再安置。(三)在改造区块外另有房屋的农户,其可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应先扣除区块外房屋建筑面积。如果扣除后的可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小于70m2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如果扣除后的可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70川的,可按
8、“低靠就近”原则选择住宅安置,也可选择货币安置。(改造区块外的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除外)第十一条安置办法(一)安置方式改造安置方式分产权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产权安置具体包括高层公寓安置和商业、集体产业发展用房安置。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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