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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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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公示主义研究目录引言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二、物权公示的效力1•概说2•各国立法模式选择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公信力为公示之目的”质疑2.物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关系3•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之公信力的强弱差异4.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四、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思考1•最新<物权法>(草案)的思考…2.有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3.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1)登记价值的冲突和平衡(2)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考虑(3)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4)
2、当前各种方案的比较学分析(5)统筹折中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物权公示主义研究目录引言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二、物权公示的效力1•概说2•各国立法模式选择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公信力为公示之目的”质疑2.物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关系3•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之公信力的强弱差异4.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四、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思考1•最新<物权法>(草案)的思考…2.有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3.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1)登记价值的冲突和平衡(2)关
3、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考虑(3)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4)当前各种方案的比较学分析(5)统筹折中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五、参考文献论文摘要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而公信力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关键词:公示效力公信力物权占有登记交付引言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
4、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并对物权公示的法律完善梢作分析。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
5、价值1.物权公示的性质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目前尚未对此展开讨论。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公示的效力。对此,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观点:一
6、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权利公示说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即物权的归属者是谁,物权的种类、对象是什么,这一观点符合物权公示的字面逻辑,其公示内容是物权静态,而物权变动行为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行为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
7、,它公示的是物权的得丧变更的状况,现今的令着多采此观点,如史尚宽所著的《特权法论》在第二章“物权之变动”中将“物权之公示,,列为该章第四节加以讨论。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方式进行方能生效的原则”。其它学者也也多持这一观点,其公示内容是物权的动态,即物权的得丧变更情形,依此说,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本文赞同权利公示说。此说不仅符合文意逻辑,而且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物权人的相对人并不关注物权变动的过程,他关注的是物上存在何种权利,有何种限制,权利
8、者是谁。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保种物权,使相对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因而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状况的公示,“占有或交付”和“登记”,都只是物权公示的方法而已,而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可见公示的目的是将物权这一绝对权予以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处于公示状态,而不是公示物权变动行为,不仅物权这一绝对权对采取权利法定原则,必须公示,其它绝对权也是如此。物权变动如何才能有效,与公示方法如事,是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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