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虐童救济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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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虐童救济体系研究摘要一系列填童事件的曝光说明我国社会上还存在诸多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儿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国家未来的希望,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己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虐童救济出发,对比国外情况,对我国现阶段虐童救济体系的缺陷做出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虐童行为救济体系儿童权益保护作者简介:黎东生、安含月,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94-03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思考和解决的重点问题。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

2、,中国于1992年被批准加入。这一公约以儿童为中心,保障了儿童的基本权益,为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起了作用,并对各国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给予指导。然而,当今我国依然存在大量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将警钟敲醍,政府在通报屮也明确表示此类事件曾经多次发生,但并未引起相关教育部门的重视。这一现象不仅凸显了教师的教育责任和信仰的缺失,也体现了法制的不完善以及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基于传统思想的桎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出的努力相差甚远。这对我国虐童救济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我国的虐童救济体系(-)我国虐童救济的法律依据屮国存

3、在三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阐明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列入虐童保护法律体系之内。《未成年人保护法》21条和《义务教育法》29条第2款均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儿童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人格等一系列行为,若情节严重,将被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分。这说明,不施用体罚已经成为现代教师应该恪守的准则和衡量教师符合资格的一项要素。一旦发现体罚儿童现象,受虐儿童及监护人有权针对相关教师和学

4、校提出抗议和举报,情况严重可以向其追究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存在一系列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校内虐童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针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幼儿,《幼儿园管理条例》严禁教师体罚儿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也规定,一旦发现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进行调节、协商、处理,经济上受伤害的一方冇权向责任人追偿损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分乃至刑罚。这些附属法对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起到完善的作用。1•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属于教育中诉的一种。《中华人民共

5、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岀诉讼。”在我国,申诉主要依靠信访制度。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将申诉请求提交给被申诉人上一级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如果教师和学校肆意滥用管理权,学生有权针对所侵害的权利向上级教育机关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此时申诉权起了反向的威慑和监督作用。若上级机关的处理不尽合理,还可以向更上级行政机关继续行使申诉权,这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合理处理申诉事件也提出一定的要求。学生申诉权反映了宪法的要求,保障了学生基本

6、权利。由于学校和教师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法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客体出现,因此学生申诉制度凸显出它的优点:没有客体限制和时间要求。和民事诉讼相比,它不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在处理事件时,更便利、快速、经济。2.民事诉讼颜艳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她将面临受虐儿童家长的民事起诉。当未成年人在校内受到虐待Z后,可以单对教师提出诉讼,也可以将教师、幼儿园或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和其他方式相比,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双方更强的平等性和自主性,原告一方可以通过聘请律师、邀请证人、举证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伸张权益。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广泛,做出的判决有独立性,强制性、规范

7、性和正当性。不过,由于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费用相对高昂,所以在同类事件应用的普遍性不高,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诉讼前的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三)我国虐童救济的权益组织现在我国主要的儿童权益组织包括“妇联”,“共青团”和“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其中,妇联的工作范I韦I全面,起到核心作用。妇联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综合听取社会上家长和儿童的诉求,及时反映中央政府推出相关法令和政策。同时,妇联依托政府行政建制设立,在市、区、街道均有下设组织,贴近群众,能代表受虐儿童家庭与教师及所在学校进行交涉,根据具体投诉情况提出道歉、赔偿的要求,若交涉无果,

8、可以帮助提出诉讼。妇联能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制定保护儿童的行政法规,促进各地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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