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行业中很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民间高利贷行业中很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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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高利贷行业中很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在2012年最高法批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因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其属于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很多人将上述批复误解为“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实,其实这种简单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各种高利贷行为非常容易构成犯罪,而且可能构成的罪名也是非常的多,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但不限于如下罪名。一、从获取资金的手段分析高利贷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非

2、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二、从获取资金的手段分析高利贷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现实中很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业务者,很多职业放高利贷者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在高利贷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高利转贷行为。只是这种高利转贷行为往往披着合法银行借贷的外衣,实际上在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很难被发现,但是,这种高利转贷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

3、行为。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三、从获取资金的手段分析高利贷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现实中,高利贷行业者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

4、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四、从获取资金的手段分析高利贷还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所以

5、,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五、从经营模式分析高利贷行业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现实中有的放高利贷考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

6、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笫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

7、徒刑,均并处罚金。六、从经营模式分析高利贷行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实中,很多高利贷行业者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往往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及从事其他非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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