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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民间高利贷现象和其性质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间高利贷现象和其性质认定【摘要】民间高利贷,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其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它虽有伴生性犯罪之弊,但其产生有必然性,存在有其合理性。文章认为民间髙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按“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刑法定性;非法经营罪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9-01一、问题的提出民间高利贷自古就存在,广义上的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传统的私人借贷、合会、标会、高利贷、储蓄会、互助会、银背及有组织的地下钱庄、典当行等。它的成因一方面是民间有大量的闲散资金,
2、而银行的存款利率较低、储蓄货币贬值及资本逐利需要寻求增值的新途径,另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诚信和合格的抵押资产,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迅速从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相对应的民间高利贷条件灵活,手续方便且借贷迅速,这就会导致担保公司、中间放贷人等民间高利贷的存在及盛行。民间高利贷会严重影响银行的借贷业务,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大量的资本脱离了实体产业,资金持有人更愿意把资本投入到高利贷领域来牟取高回报,于是造成大量的实体产业空心化。“高利贷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放贷者因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往往采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手段来收回贷款”。高利贷往往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很大的牵连,容易引起多种
3、犯罪发生,但是民间高利贷能分摊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且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并刺激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提高民间闲散资金的使用率。所以,以简单的打击、限制等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杜绝民间高利贷是太绝对化的。对于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民间高利贷是非法罪,需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来规范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二、性质的认定“罪刑法定”的核心是:法无明文不为罪。要对民间高利贷予以定罪需在刑法分则中有相对应的依据。在《刑法》第175条中有近似于“高利贷”的字样,但其认定的是“高利转贷”,指将获得的银行的贷款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从中赚取利差的行为。显然这和民间高利贷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高利贷虽然
4、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但是此通知制定的主题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另外,民间高利贷是不是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隐性规定,即是不是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没有对民间高利贷罪进行明确的规定,任何非法经营性犯罪的成立均需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且具备“非法”的特性。因此,民间高利贷的性质不应该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民间高利贷犯罪化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当契约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不妨害他人自由,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时,契约应属于绝对意志自治的领域。民间高
5、利贷作为一种契约行为并没有损害第三者的权利。一方面,民间高利贷的本金属于持有人自有资金,法律没有强求公民必须把资金存入银行,而不能借贷,因此,它不涉及对存款秩序的侵犯。另外,它的利率虽然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也不会发生由于民间高利贷的存在而绝对消减银行的放贷业务的情况。因此,它属于私法调整的领域,刑法不宜介入。(二)民间高利贷的存在适应市场经济,有其合理性金融机构以极低的利率吸收公众的存款,让存款者感到存款无利可图,同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门槛又很高,审批程序复杂,发放贷款所需时间长,这就给民间高利贷的存在创造了土壤。经营性贷款往往对贷款的需求是最大的,在特定的时间内,资金不到位很可能会错过
6、难得的商机。因此,为了不影响商机,借贷者有时候宁可选择民间高利贷这种方式。金融机构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民间高利贷存在的必然性。(三)不应以民间高利贷伴生犯罪为理由将其入罪世界上没有绝对化的东西,当今社会交通事故是人类最大的杀手,但是我们却并没有因此而取消发达的交通,而是在享受便捷交通给我们带来的益处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范,并认为交通事故是我们付出的相应代价。相对于卖淫、吸毒等派生的犯罪,民间高利贷所派生的非法拘禁讨债等犯罪相对较轻,既然没有将卖淫、吸毒等派生的犯罪入罪,那么简单的忽略民间高利贷应有的益处而将其定罪实在不三、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当今,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将发放高
7、利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的案例。如果将一些社会现象作犯罪化处理,认为就能够消灭其弊端,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没有有效的遏制反而造成这种现象逐渐上升。将民间高利贷入罪,不仅使得它原有的积极作用大大降低,导致一些合法的借贷星期被误认为是犯罪,而且可能导致对这种行为的法律监管变得愈加困难。且有可能会转入地下,让打击此类犯罪更加困难,同时导致更多的人为了此利益铤而走险。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保护民间借贷,健全民间借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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