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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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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下当前中国各地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试行过程中存在这样儿个问题:(一)各地口行其是,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例如,1999年1月广州法院工作会议宣布撤销现存的小额钱债法庭和各种巡回法庭,据称是“坚决贯彻最髙人民法院有关'专业法庭严重背离建立人民法院制度的原则,带有审判权行政化的浓厚色彩,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的指示精神”。据报道,广州的小额钱债法庭是五六年前借鉴、模仿境外法院的做法搞起来的。经过市内几个法院的试点实践,发现作用不大,其职能完全可以由审判庭代替。广州法院述设有交通事故、公路、水政、城建等多个巡回法庭,由于公路、水政、城建巡回法庭收案很少,同时予以撤销。而在北京
2、市,同年2月,首家交通巡冋法庭在丰台区设立。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据报道:小额债务法庭设于经济审判庭内,专门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庭可以不受民诉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模仿国外小额债务法庭设立民事简易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推行即收即审的假日、夜间的审判工作方式。有关方面给予了正面的报道。(二)单纯强调效率,使诉讼请求严重超出“小额”债务纠纷的范围。为了避免低质司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以严格限制案件范围作为重要的制约机制,审理的
3、范围通常限定为债务纠纷、房屋和赁、交通事故、邻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并且规定出具体的标的额,即所谓“彻底的小额化”。家事案件一律不属于小额程序范围,不仅如此,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强调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和保护,在特别程序屮通常规定调解为必经阶段,法官对此类案件拥有特殊的、较一般民事程序大得多的职权,可以进行各种调査,并可能驳回“无争议的”离婚请求。这种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与行政性程序的简易性形成反差,H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在处理这种涉及社会公益(包括未成年了女的保护)的案件的严肃性(注:在不设立行政登记程序的国家,法院的无争议离婚程序才可能是行政化和简便的。
4、然而,中国的一些法院设立的简易程序仅用10分钟即可审结一个离婚案件,片面强调“便民”而忽略司法的木质,甚至冇违立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原意,从而可能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途径(注:据2000年4刀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西城区法院成立的“便民法庭”受理的均为无争议案件,离婚案占了90%,“按照庭审程序,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当事人双方陈述了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达成的协议Z后,仅用了2分钟,书记员就打好了协议书和调解书,盖章后调解朽生效,前后只用了10分钟。”中国的民诉法中未规定离婚(或家事)特别程序,这木身就是一个欠缺。而法院的简易离婚程序的出现,实际上取代了婚姻登记机关的
5、行政职能,冇违立法精神。这也说明,中国司法和行政程序Z间在实际运作中尚未形成合理的协调。)。(三)难以适当协调审判方式改革与原有审判方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的尝试之所以Illi折反复,就在于它处在一个改革的交叉路口:在形式上,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实质上,其理念与原有的审判方式(尤其是人民法庭制度)不谋而合,而与改革的根本目标即严格程序背道而驰。当社会大力刺激司法需求,法院也竭力满足这种需求以提高HP地位(包括各种实际利益)的条件卞,功利性的效率追求可能会成为鼓励小额诉讼的主要动机,而-口预期的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其小的弊病显现出來,就
6、可能转向对其彻底否定。1980年代屮国曾积极推行的经济调解屮心,就是这样一个例证。因此,当前在中国实行小额诉讼程序,必须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法官职权与程序保障。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的,而审判方式改革则以重构当事人在诉讼屮的主导地位为目标。目前小国的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划分并无明确的标准;简易程序小独任法官的职权也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如果超越现行简易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简化,难免会形成鲜明的职权主义风格。在强调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法官的职权运作尤其容易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例如在处理屮或者强制调解,或者放弃调解、一判了事;在无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后者
7、往往更符合法官的利益,而有悖当事人的利益和小额诉讼的宗旨。对此必须白始就有清醒的认识,对这种程序被滥用的可能性加以有效的防I上。否则在结案后会出现反复申诉、上访(包括调解后反悔),甚至频频卅动错案追究机制的情况,而在人们意识深处产生的负而影响更是不容忽视。(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制约机制及审级保障。对小额程序的有效制约是当事人的选择权,然而这种选择如果是由原告单方做出的,实际上对被告并不同样公平(注:例如,被告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并且不得反诉,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小额诉讼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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