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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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贴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票据贴现作为金融机构日常信贷管理的工具,在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风险因素。例如,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票据背后的商品贸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票据本身的真伪及瑕疵情况等。对于这些风险点,银行机构不应忽视。目前,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转让、请求付款遭拒等引起的法律风险提供了追索依据,但对于票据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因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而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合法持票人遭受风险和损失的情形,相应的法律救济存在漏洞,给贴现银行带来很大风险。—票据贴现案件A企业于2015年5月18日向甲银行申请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期限为6个月,金

2、额100万元。到期后,甲银行向承兑行乙银行请求付款时遭拒,拒付理由为该汇票已被C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经查,A企业的前手B企业于2015年5月25日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由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甲银行未及时向C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致使其贴现的票据到期被承兑银行拒付。各地已出现多起类似的票据纠纷案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与除权判决机制存在弊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操作细节尚欠斟酌,致使该制度过于保护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权利,忽视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贴现存在的法律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

3、少于六十日。”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现行公示催告期与票据到期日有时间差,公示催告的期限很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从而很可能导致公告期满甚至除权判决生效时,承兑汇票的付款期尚未到期,而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只是宣告票据无效,使得票据权利与被公示催告的票据本身相分离,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给伪报人以可乘之机。上述案例中,持票人甲银行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可能已支付给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金融机构对票据贴现申请

4、人的审查过于宽松、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理解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非常困难,使得所有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等均可以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身份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且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义务,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财产担保,因此难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为伪报人间接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受理法院的公示方式与沟通渠道的局限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首先通知支付人

5、停止支付,然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总结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公告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为:全国性报刊、票据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及出票地法院公告栏。这种传统的公告方式受地域限制较大,且因检索困难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这也是合法持票人无法按时申报权利或提出异议的重要原因。票据贴现的银行救济措施要从根本上防范实际持票人的票据被伪报丧失票据权利,保护贴现银行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就必须弥补制度漏洞,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制度。加强与承兑银行的信息交流。建议汇票贴现后,立即向承兑银行发出已贴现通知,并告知承兑银行若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

6、应及时通知贴现银行进行权利申报。虽然承兑银行并无告知义务,但承兑银行作为该票据的付款人,遇到公示催告情形时会第一时间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贴现银行若能及时获得承兑银行的提示,可大大降低风险。贴现银行应与承兑银行保持联系,建立票据贴现风险提示机制,确保两家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的风险降到最低。及时关注、跟踪贴现票据动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建议贴现银行订阅法治刊物,完善内部制度,安排专人定期查阅中国票据网,记录每期票据公示催告清单,查看入库凭证中是否有被公示催告的票据,发现库存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程序。合理转移

7、票据公示催告风险。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会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协议,贴现银行为保护自身权利,一般有类似“汇票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付款的汇票金额”的约定。此条款多被认为已经转移了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其实不然。贴现银行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以票据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而在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形下,票据已被宣告失效,持票人对该票据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归于消灭。因此在贴现协议中,贴现银行应明确约定:“若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被公示催告、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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