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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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拍卖制度研究论文提要:强制拍卖,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拍卖,并以所得价金清偿执行债权的行为。强制拍卖有自己特点并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强制拍卖的的性质。关键词:拍卖强制拍卖法律性质一、强制拍卖的概念强制拍卖属于一种特殊的拍卖。拍卖是指从多数应买人公开出价中,择其最高者,与之订立契约之竞争买卖。以执行者及程序之不同为标准,分为公的拍卖与私的拍卖,前者亦称为强制拍卖,系国家依强制执行程序所为之拍卖。后者亦称为任意拍卖,系私人所为之拍卖;以拍卖之原因是否出

2、于法律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原因的拍卖。意定拍卖是指拍卖基于出卖人本人的愿望。强制拍卖,有学者办称之法院拍卖。如法院之拍卖为公的拍卖,学说上称之为强制拍卖。法院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笔者认为,从法院拍卖的称谓而言,不仅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拍卖,还包括了破产程序的拍卖,而强制拍卖特指依强制执行程序所为之拍卖,故强制拍卖并不等同于法院拍卖。关于强制拍卖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定义,但大同小异。如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

3、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竞价出价,而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以所卖价款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人财产或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和权利,强行予以拍卖,以其价金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强制拍卖系国家机关本于公权力,就查封物所为之换价行为;强制拍卖,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拍卖,并以所得价金清偿执行债权的行为。在理解强制拍卖的概念时,我们可将之与任意拍卖相比较:1、拍卖原因不同。任意拍卖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是财产所有人基

4、于自己的某种经济目的,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而非受外力压迫实施;强制拍卖则是为了执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的判决、调解或裁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这些生效法律文书是产生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最终目的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2、拍卖标的物不同。任意拍卖的标的物是出卖人自愿出卖的、自己所有的财产,出卖人对该财产拥有最终的处分权。在强制拍卖的情形下,拍卖标的物则已经被法院实施查封、扣押,原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已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即对该财产丧失了处分权。此处,强制拍卖的财产范

5、围必须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财产,即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与应履行债务数额大致相当,禁止超额拍卖。3、拍卖当事人不同。任意拍卖一般由拍卖物所有人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其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强制拍卖则由法院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拍卖的方式包括法院直接主持拍卖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现已主要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除涉及到拍卖人、竟买人和拍定人外,拍卖主体还涉及到执行法院,有时还涉及到第三者利益,因而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4、拍卖效力不同。任意拍卖是财产所有人自由行使处分权能的体现,是平等主体转转

6、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民事行为,只要符合买卖的法律规定即发生效力,法律不予干涉;而强制拍卖则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执行机关依据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人是否出于自愿。因而,强制拍卖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因而其效力要比任意拍卖强。”二、法院强制拍卖的特征法院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拍卖,其具有自身的特点:1、性质上,法院强制拍卖是整个执行程序中的一部分,属于公法领域,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平等的,人民法院是司法的主体,当事人要不是处于请求人,或者处于被执行人的地位。拍

7、卖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是协助与被协助的法律关系。普通拍卖中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上与一般的契约并没有什么两样,属于私法领域。(2)程序的启动方上,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一般是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才强制拍卖的;普通拍卖则由双方签署拍卖委托协议,委托人将待拍卖的财物交给拍卖机构即可。(3)拍卖方式上,法院强制拍卖一般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而普通拍卖一般采取委托拍卖这种方式,当事人与受委托拍卖机构之问有相互选择的权利。(4)拍卖费用、佣金的支付方式上,法院强制拍卖有不存在佣金的问题,但

8、因拍卖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应作为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普通拍卖中,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拍卖费用一般采取由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约定的方式,未约定的,拍卖成功时,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三、强制拍卖的条件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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