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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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研究【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该制度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存在基金安全、缺乏实施细则、丁伤鉴定延缓救治等诸多不足。但因为该制度的有着鲜明的人性化和共济性,不应懈怠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而该通过加强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和强化惩戒措施,明确实施细则,建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冇效实施。【关键词】工伤赔偿;先行支付;以人为本;强制性;缺陷《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但是对如何开展却没

2、有明确说明。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也没冇具体规定。为了便于《社会保险法》的冇效实施,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赔偿基金先行支付规范的不足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相应规定的弊端。但因为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职工、第三人等主体,使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具体实施、制度设计等方面冇很大难度。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探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价值和缺陷,并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

3、对策建议。一、先行支付制度的基本概念工伤赔偿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个人伤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不能或不支付医疗费用时,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有关待遇,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社会保险法》41条、42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先行支付的类型有二: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八

4、条对这两种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都冇明确的规定。依《暂行办法》可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条件有二: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T伤。但此处第三人的范围立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2.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的条件有三: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发生工伤事故;3•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直接效果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侵权笫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追

5、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充分享受工伤待遇。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价值分析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此特点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和共济性。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责任,在用人单位不参加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义务;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受到工伤伤害的职工工伤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一些用人单位既不履行缴纳工

6、伤保险费的义务,又冇意逃避救助工伤职工的责任,最终导致工伤职工因经济原因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导致伤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使丁伤职丁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充分享受到工伤待遇,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将追偿基金的权利赋予经办机构。相比工伤职工,经办机构的追偿能力显然要高的多。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经办机构追偿难,基金安全面临挑战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也越來越大。由《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

7、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而工伤保险基金除了支付正常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外,还需承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和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权利的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先行支付后从用人单位手中追偿回基金同样面临很大的挑战。虽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偿还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措施,但是整个过程涉及到社保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保行政部门,多方的协调势必花费人量的时间和财力。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情形共有四条

8、。第一条是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没有追偿主体;第三条是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便追偿手段再有效,也无法发挥效力。仅此两种情况,就足以导致基金漏洞。长此以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引发基金安全问题。(-)细则缺位致人社部门消极,先行支付停滞不前民间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调研显示,在19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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