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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下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党员、干部,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党员、干部。第三条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限制评先评优、调整职务、扣
2、发奖金以及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四条在整治中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公安交警部门民警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一律问责。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城区重点路段出现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交通堵塞的,对责任民警、所属交警中队领导进行问责;辖区一天出现两处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堵塞的,对所属交警大队领导进行问责;城区重点路段一天2处以上出现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交通堵塞的或一周内同一个路段出现2次以上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堵塞的,对交警支队分管的副支队长、支队长进
3、行问责。在整治期间,抽调参与交通整治的其他警种的民警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要求对该警种领导和民警进行问责。对交警部门其他具体事项的问责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实施。(二)责任单位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整治行动方案的;(三)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整治中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滋不力的;(四)责任单位、责任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拖拉、推诿,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第五条在整治中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一)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4、的;(二)干预、限制、阻碍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整治的。第六条在整治中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执法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七条在整治行动中,党员、干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问责:拥有30辆以上机动车的党政机关,所属车辆一个月(从违反日算起,下同)4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所属车辆一个月2次以上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
5、进行问责。整治期间,上述车辆在市区每违反1次交通法规,所属单位要问责责任司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单位写出检讨,车辆所属单位应向整治指挥部写出检讨。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一个月2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个人进行问责,并与其奖惩、升迁挂钩。第八条党员、干部在整治工作中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由整治指挥部提出问责名单。视情由整治指挥部、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分别进行问责。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予问责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问责落实情况,对该调查不调查、该处理不
6、处理的,追究责任单位的纪律责任。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一条驻湛部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官兵的交通违章行为,由市整治指挥部向所在部队通报,并可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二条中央及省驻湛单位车辆违章,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报其主管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整治行动结束。整治行动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另行制定关于市区
7、交通管理、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的有关问责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指挥部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湛江市交通秩序综合整理专项行动指挥部部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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