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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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沁的功利主义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

2、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3、》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

4、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一)功利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

5、、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按照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一)苦乐原理。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

6、夺。”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1)其强度;(2)其持续性;(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

7、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二)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站在自由

8、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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