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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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的宏观管理,促进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学术化,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章程》、《淮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审议和决策。第三条教学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

2、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40%。第五条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全局观念;(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委员当选条件,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七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3、1名,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八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九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处。第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

4、去委员职务的;(-)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聘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研究和论证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一)学校本科及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二)学校专业设置

5、及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四)研究教材建设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并向学校提出教材建设工作的具体意见。提出教材编写指导性意见及自编教材出版的评审、推荐工作。(五)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的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负有监督职责:(一)指导、审议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的相关计划和方案;(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涉及教学方面的校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包

6、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推荐省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四)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五)指导和督促教务处、研究牛•处对各学院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六)完成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和审议工作。第四章运行制度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全体

7、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项目或事项的表决。第十八条教学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委

8、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本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建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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