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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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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五章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第一节农产品产地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
2、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五章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第一节农产品产地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
3、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
4、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
6、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7、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治理已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
8、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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