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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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名词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

2、,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

3、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遗弃

4、: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自愿认领(2):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的拟制效力(2):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夫妻忠实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

5、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婚生子女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禁婚亲: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一方婚前财产估价,转归另一方所有,一方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亲等:在直系血亲中以本人

6、为基点,向上或向下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中以双方共方的直系血亲为基点计算各自的亲等,然后相加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事实婚姻(2):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具备法定的结婚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登记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简答题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①约定时间无限制。可在婚前、登记或存续期间;②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完人;③双方的真实意思;④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

7、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应认定其无效;⑤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须经双方同意。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②夫妻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当事人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②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③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

8、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①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②完人双方亲自到场办理。③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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