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127715
大小:17.64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25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述题:(160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1510)试论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
2、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504)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其中人身照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①保护和教育权。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
3、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②姓氏决定权。③住所指定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④交还子女请求权。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
4、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1410)论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我国《收养法》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
5、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1404)论
6、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
7、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4、两者的程序不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消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
8、效或撤消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1310)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男女平等。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第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第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