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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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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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复习(简答、论述)第一章:绪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三章结婚制度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2、。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

3、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姻的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四章夫妻关系财产关系(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

4、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7C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                    

5、      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英国规定未同居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

6、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 第五章离婚制度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

7、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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