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DP托收条件下出口商物权丧失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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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D/P托收条件下出口商物权丧失的风险及防范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指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由当地银行(托收行),让该行再通过其代理行或联行(代收行)向进口商索要货款的一种行为。它分为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前者指凭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后者凭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先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对出口商来说选择D/P显然比D/A更有利,在D/P条件下出口商

2、能通过控制提单这一代表物权的凭证,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确保只有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后才会发生物权转移,达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效果,防止“货、款两空”事件发生。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同,加上不法进口商与货运代理合谋诈骗等原因,出口商即使采用D/P托收结算方式,仍存在物权丧失的风险,那么,怎样才能控制物权,规避潜在风险呢?笔者对上述问题作如下浅析:一、D/P远期(D/PAfterSight)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

3、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实务中并不是任何国家、任何银行都是这样处理D/P远期业务的,拉美、中东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一直有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的习惯,因为D/P远期和D/A在上述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方法也相同。他们认为远期交易本身就是出口商对进口商供货的一种优惠条件,目的是让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但D/P远期交单条件却使进口

4、商得不到资金融通,因而从其自身内涵来看似有矛盾。其次,从票据角度来看,付款人既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可制约他。既然承担了法律责任又不能取得物权单据,则有欠公允。鉴于以上原因,在英国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ofInternational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

5、sfor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可见D/P远期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有偏差,这应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

6、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二、记名提单(NamedConsigneeB/L)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B/L),即在提单的收货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很多出口企业在办理托收业务中经常使用记名提单,直接将进口商指定为收货人,因为他们认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记名提单又是海运提单的一种,虽然只能由特定收货人提货,但承运人也必须在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情况下,才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所以不会影响他们对货物的控制。这一作法有失偏颇,切不论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单就

7、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就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向那些抱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观点的进出口公司敲响了警钟。该案件是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规定由提单而产生争议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记名的收货人,托运人因未能收回货款而起诉承运人。该案件一波三折,最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

8、02年6月适用了美国法律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教训是:使用记名提单,就要冒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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